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办理办法》。现就有关修订状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深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议计划部署,进一步标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优化公路建设领域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当时公路工程建设实际状况,对原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清晰主体和关键性作业范围。增加了第九条内容,规则除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作业不得进行施工分包外,其他作业均可依法施工分包。一起,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拟定责任予以了清晰。
(二)优化施工分包时点要求。删除了原办法第十一条“承揽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划,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清晰”等内容,在现第八条中清晰“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许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能够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许分项工程分包给满意相应条件的其他施工单位完结”。
(三)清晰施工分包与劳务协作界面。依据总包企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在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质量安全进度操控等方面责任,在第五章行为办理中完善了转包、违法分包、以劳务协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等详细认定景象,对第六章附则中施工分包、劳务协作界说进行了优化,进一步清晰了二者区别界面。
(四)标准施工分包单位应具有条件。删除了原第六条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资格条件的规则,在现第八条中调整为“对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有国家规则的相应专业承揽资质条件;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有的条件由发包人依据工程实际状况确认”。